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他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67號 原   告 林秋月 被   告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34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該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勞訴 字第3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勞上字第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828元,原告已繳 納其中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8,914元, 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