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致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凱倫 Karen Theresa Burns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