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0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致成 相 對 人債務人  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凱倫 Karen Theresa Burn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