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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5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沂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李雲英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肆仟玖佰壹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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