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耀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速必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榮欽
人 5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