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載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沂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李雲英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九、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