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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0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冠名 相 對 人債務人  陳建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及自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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