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御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靜琦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潘子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嘉隆
○ 號
一、債務人潘子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
貳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潘嘉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如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於清償範圍內,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