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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1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御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琦 相 對 人債務人  潘子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嘉隆 ○           號 一、債務人潘子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   貳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潘嘉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如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於清償範圍內,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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