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新漢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
├─┬───────────┬───────────┬───────────┬────────┤
│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5年3月14日 │25,000,000元 │105年3月14日 │AI0000000 │
├─┼───────────┼───────────┼───────────┼────────┤
│2 │105年3月14日 │20,000,000元 │105年8月5日 │AI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