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俞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俞靜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子容即古得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六、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