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巍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久榮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滬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久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巍祥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柒
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滬木材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
玖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