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陸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飛祥吉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