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道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鎂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霞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列舉式■發
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片語■(VJ071) ,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