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六省特殊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助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婁介屏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 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 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所提出之證據,僅 能釋明與昇鴻達科技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無從釋 明與婁介屏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