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4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又云 相 對 人債務人  香檳蕾絲禮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   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   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   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查   債權人就其餘聲請,依其所提出之證據,或無從釋明,或釋   明不足,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