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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5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擎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恩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   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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