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5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建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擎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恩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
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