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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派浦崴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瑛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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