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威尼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芮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竑燁即悅馨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