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擎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南順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澄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叁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