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鴻遠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賴金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季餘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文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沐珊
前列七人
共同代理人 張炳坤
律師
前列七人
共同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實投資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金水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讚投資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佰肆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季餘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文僑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沐珊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因所提出之證據,釋明不足,應予
駁回
。
九、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十二、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