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都會叢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文煌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旺潤綜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神慈秀明會
法定代理人 黎旭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