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維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瑪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龎宥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