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宏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洋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正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零玖佰玖拾
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貳佰伍拾貳萬零叁佰叁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