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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7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相 對 人債務人  邱莞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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