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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1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相 對 人債務人  奕詠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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