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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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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18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軒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宏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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