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文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雁陽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湯華光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