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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洛亞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鄧瑜琇之勞保投保資料明細, 及依鄧瑜琇投保債務人公司之起迄期間,以投保金額之三分 之一計算請求金額之必要,經本院於105 年2 月19日通知提 出,債權人於105 年2 月2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並無「 一定數量」金錢之主張,請求金錢數量不特定,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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