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洛亞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鄧瑜琇之勞保投保資料明細,
及依鄧瑜琇投保債務人公司之起
迄期間,以投保金額之三分
之一計算請求金額之必要,經本院於105 年2 月19日通知提
出,債權人於105 年2 月2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並無「
一定數量」金錢之主張,請求金錢數量不特定,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