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天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師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壹仟叁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