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六六國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啓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鉅冠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谷
一、債務人吳啓斌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陸佰零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鉅冠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
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之給付,如任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已為清償,於清償範
圍內,其餘相對人即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