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慶城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郁明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PRIMAX WHEEL CORP
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聲請人
聲請
狀所載債務人設於臺北市大同區之營業所,並無營業事實,
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