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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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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城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PRIMAX WHEEL CORP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狀所載債務人設於臺北市大同區之營業所,並無營業事實, 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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