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魅町視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哲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
懲罰性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