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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38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債務人  捷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城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一、債務人捷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柒仟貳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   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柒仟貳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   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   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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