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美慧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忠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俊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