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權家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偉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長榮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錦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