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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1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瀧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大容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玖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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