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匠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烏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日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