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浩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益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柒佰貳拾貳萬玖仟玖
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