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騰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守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永松
人
一、債務人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
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