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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73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騰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守志 相 對 人債務人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永松 人 一、債務人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   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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