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盧聖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寶瀧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大容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琳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