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翁黃麗虹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地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雪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