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榮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施宸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忻均耀
一、債務人施宸瑋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寶雅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任一
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施宸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