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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87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宸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忻均耀 一、債務人施宸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寶雅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任一   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施宸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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