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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9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萬清 相 對 人債務人  富升有限公司即富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榮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八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壹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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