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杰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鼎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香港商雅京貝雅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