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東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票號CA0000000 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
然查,該支票之付款人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
分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有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
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