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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吉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李英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件所示之支票共45紙,因被竊聲請 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被竊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 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證 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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