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食家安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據號碼為WYAA0000000 之支票
(下稱
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發票人及通知
人固為聲請人,
惟聲請人於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欄位中
既記載系爭支票用掛號寄出已投遞成功等語,並於本院以公
務電話查詢時
自承受款人表示確為受款人所遺失
等情,足認
系爭支票業已交付受款人而由受款人取得票據權利,聲請人
自
非得為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