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和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
分公司」
,設於臺北市○○區○○○路○○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
記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