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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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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 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要之,票據遺失因而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者,以票據遺失時之權利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以附件所示之票據(下稱系爭票據)遺失為由,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系爭票據發票人為合作金庫銀行南港分行,受款人為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就 系爭票據遺失之經過,聲請人載為「受款人不慎遺失,並請 付款人代為申請」(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如果無訛, 系爭票據應係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亞公司) 向合作金庫銀行南港分行購買系爭票據後,交付予受款人慈 濟醫院,而慈濟醫院不慎遺失。是系爭票據遺失時之票據權 利人,應係慈濟醫院,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即應為慈濟醫院 ,而非基亞公司。又慈濟醫院倘若確實請基亞公司代為申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即應為慈濟醫院或 表明代理之旨,然聲請人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上所載 通知人卻係基亞公司,難認其所陳屬實(所提證據與所陳不 符、矛盾)。綜上,聲請人基亞公司就本件聲請提出之證據 ,無從釋明其何以有聲請權。準此,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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