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三榮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亞男
代 理 人 鄭凱仁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北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
公
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北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
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