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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林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 告云云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以觀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泓錚企業有限公司」、受款人為「 安安人力有限公司」(下稱安安公司)。本院為明瞭聲請人 何以有聲請權,經以公務電話詢問聲請人,其略稱伊並由 安安公司受背書轉讓系爭支票權利,伊係安安公司之職員, 弄丟系爭支票等語,有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準此 ,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 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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